失信被执行人10年了,应该失效了。失信被执行人有法律效力期。被执行人具有法律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标准如下: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5、违反消费令的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