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到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仲裁机构或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争议,可以到省、自治区决定的在市、县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合同仲裁机构都是哪些
合同的仲裁机构如下:
1、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到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仲裁机构或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争议,可以到省、自治区决定的在市、县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合同仲裁机构
根据仲裁法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有关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我国与外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应符合以下条件:
1.当事人所在国或请求所在国与我国订有司法协助协定或共同参加有承认和执行内容的条约或存在互惠关系;
2.须有当事人或外国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提出承认与执行某裁决的请求;
3.请求承认与执行的裁决确已生效;
4.制作该裁决的或涉外仲裁机构对裁决事项拥有管辖权,并不在我声明保留条款之列;
5.外国和涉外仲裁机构制作裁决时的程序合法;
6.该裁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危及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除上述外,承认外国的判决与承认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标准并不一致,突出表现在:对涉外仲裁裁决只应审查程序性问题,裁决的实质性错误不应被认为是不予承认和执行裁决的理由,这是由仲裁的民间性和自治性所决定的,不能强求仲裁裁决去适应实体法的既定内容或以法定的公平去衡量仲裁裁决的是否公正。
法定要式合同有哪些
法定要式合同包括:1、民法典上的保证、抵押、质押、定金合同;2、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建筑工程合同、长期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2、特殊需要登记、批准的合同。
合同法定解除情形有哪些
合同法定解除情形有这些:(一)发生不可抗力;(二)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发生了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该内容由 张鹏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