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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写借条的几大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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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很多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在借款后到期不还,出借人就会让借款人重新写一张借条,然后原来的借条就予以撕毁或者归还给借款人,而很多隐藏的法律风险就在这个续写的借条中产生了。

  举例:

  原借条:甲于20__年1月1日向乙借款人民币30万元,约定月利1%,利息每月支付一次,以上本息于20__年1月1日前一次性还清。

  到了20__年1月1日,甲因无力归还,于是和乙约定重新签订借条,约定本息于20__年12月1日前归还。

  续借借条的错误示范:

  今向乙借款人民币30万元,约定月利1%,利息每月支付一次,以上本息于20__年12月1日前一次性还清。

  借款人:甲某某

  20__年1月1日

  错误分析:

  在甲归还了原来的借条以后,其续写的借条出现了法律风险。首先开头用了“今”,这是不符合事实的。因为这笔借款实际是20__年1月1日出借的,现在用了“今”,那么未来举证的时候就会出现银行转账时间和借条的出借时间对不上,假如甲乙之间借款笔数较多的情况下,那就很有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第二个法律风险是利息的风险,因为原来的借条被收走了,而续写的借条又是从20__年1月1日起算的,那么在20__年1月1日至20__年1月1日期间的利息就相当于是没有约定的(因为很难举证了),那么在这期间每月归还的利息就有可能被视为本金了,所以这两个风险是在续写借条的过程中必须要予以防范的。

  正确的续写借条示范:

  甲(身份证号码:)于20__年1月1日向乙借款人民币30万元,约定月利1%,利息每月支付一次,原本约定这笔借款应于20__年1月1日前归还,截至20__年1月1日,甲支付利息人民币X元,支付本金0元,剩余本金为X元。由于甲方资金紧张,双方约定将还款期限延长至20__年12月1日,利息约定不变。

  借款人:甲某某

  20__年1月1日

  假如这笔款项的实际转账时间不是20__年1月1日的,还应当在借条上面补充实际转账时间以及转账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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