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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移送审查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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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刑事案件移交程序为:

1、基层人民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以前书面请求移送;

2、中级人民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十日内作出决定;

3、中级人民不同意移送的向该基层人民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同意移送的向该基层人民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五条

基层人民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审判。基层人民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审判:

(一)重大、复杂案件;

(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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