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飞行机械人员、乘务员;2、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三十九条 本法所称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一)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飞行机械人员、乘务员;(二)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
第3种观点: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包括驾驶员、飞行机械人员、乘务员、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九条 本法所称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一)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飞行机械人员、乘务员;(二)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航空承运人的义务在航空运输中,航空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有在航空运输合同订立中的强制性承诺,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到约定地点以及按照约定的航班运送旅客、货物。在航空运输合同订立中的强制性承诺订立合同本应遵循自由意志原则,但为了衡平作为弱者的社会公众与往往处于垄断经营地位的公用单位的利益,各国法律常常对这类合同的自由订立方面进行干预。如我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承运人的强制性承诺义务也是公共航空运输中“公共”二字的题中应有之义。从实际情况看,只要消费者符合航空法中未被的情况,航空承运人不可以有自由承诺或不承诺的选择权利。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到约定地点航空运输期间是指将旅客或货物运送到目的地所需的时间;航空承运人在运输期间的适当履行,表现为其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期间履行其义务和在合理的期间履行运送义务两种情况。航空承运人不能在约定期间和合理期间履行运送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航空承运人还负有将客货安全运输到目的地的义务。如果非因法定的免责原因而造成客货损害的,航空承运人应承担相应责任。航空承运人不履行按约定地点运送客货义务,对客货造成损害的,应负担违约责任。同时,航空承运人将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后,还负有将货物交付给合同载明或指示交付收货人的义务。如果航空承运人交付对象错误,托运人运输目的落空,对造成的损失,承运人需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约定的航班运送旅客、货物所谓约定的航班,是指航空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航空运输凭证上所规定的航班;航班是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定期飞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航空人员应当接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和考核;经检查、考核合格的,方可继续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空勤人员还应当参加定期的紧急程序训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条 航空人员应当接受专门训练,经考核合格,取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照,方可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在取得执照前,还应当接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认可的体格检查单位的检查,并取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体格检查合格证书。第四十一条 空勤人员在执行飞行任务时,应当随身携带执照和体格检查合格证书,并接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查验。第四十二条 航空人员应当接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和考核;经检查、考核合格的,方可继续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空勤人员还应当参加定期的紧急程序训练。空勤人员间断飞行的时间超过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时限的,应当经过检查和考核;乘务员以外的空勤人员还应当经过带飞。经检查、考核、带飞合格的,方可继续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第2种观点: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包括驾驶员、飞行机械人员、乘务员、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九条 本法所称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一)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飞行机械人员、乘务员;(二)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航空承运人的义务在航空运输中,航空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有在航空运输合同订立中的强制性承诺,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到约定地点以及按照约定的航班运送旅客、货物。在航空运输合同订立中的强制性承诺订立合同本应遵循自由意志原则,但为了衡平作为弱者的社会公众与往往处于垄断经营地位的公用单位的利益,各国法律常常对这类合同的自由订立方面进行干预。如我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承运人的强制性承诺义务也是公共航空运输中“公共”二字的题中应有之义。从实际情况看,只要消费者符合航空法中未被的情况,航空承运人不可以有自由承诺或不承诺的选择权利。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到约定地点航空运输期间是指将旅客或货物运送到目的地所需的时间;航空承运人在运输期间的适当履行,表现为其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期间履行其义务和在合理的期间履行运送义务两种情况。航空承运人不能在约定期间和合理期间履行运送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航空承运人还负有将客货安全运输到目的地的义务。如果非因法定的免责原因而造成客货损害的,航空承运人应承担相应责任。航空承运人不履行按约定地点运送客货义务,对客货造成损害的,应负担违约责任。同时,航空承运人将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后,还负有将货物交付给合同载明或指示交付收货人的义务。如果航空承运人交付对象错误,托运人运输目的落空,对造成的损失,承运人需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约定的航班运送旅客、货物所谓约定的航班,是指航空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航空运输凭证上所规定的航班;航班是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定期飞行。
第3种观点: 1、飞机在飞行前,需空勤人员要随身携带执照和体格检查合格证书,并接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查验。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条航空人员应当接受专门训练,经考核合格,取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照,方可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在取得执照前,还应当接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认可的体格检查单位的检查,并取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体格检查合格证书。第四十一条空勤人员在执行飞行任务时,应当随身携带执照和体格检查合格证书,并接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查验。一、机长的职责和权利有哪些1、航空器在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由机长统一负责;2、航空安全员在机长领导下,承担安全保卫的具体工作;3、机长、航空安全员和机组其他成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机长在执行职务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力:1、航空器起飞前,发现有关方面对航空器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安全措施的,拒绝起飞;2、在航空器飞行中,对扰乱航空器内秩序,干扰机组人员正常工作而不听劝阻的人,采取必要的管束措施;3、在航空器飞行中,对劫持、破坏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采取必要的措施;4、在航空器飞行中遇到特殊情况时,对航空器的处置作最后决定。事实上,除了上述的职责之外,机长应当根据航路上的天气和地形,安全地完成飞行,负责加足油,根据装箱信息监督货物恰当系紧,并根据操作手册负责航空的运作,此外机长还应当承担他与公司签订的合同规定职责。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航空人员应当接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和考核;经检查、考核合格的,方可继续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空勤人员还应当参加定期的紧急程序训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条 航空人员应当接受专门训练,经考核合格,取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照,方可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在取得执照前,还应当接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认可的体格检查单位的检查,并取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体格检查合格证书。第四十一条 空勤人员在执行飞行任务时,应当随身携带执照和体格检查合格证书,并接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查验。第四十二条 航空人员应当接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和考核;经检查、考核合格的,方可继续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空勤人员还应当参加定期的紧急程序训练。空勤人员间断飞行的时间超过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时限的,应当经过检查和考核;乘务员以外的空勤人员还应当经过带飞。经检查、考核、带飞合格的,方可继续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第1种观点: 中国民用航空乘务员体检标准:1、五官端正,体格健康;2、身高:男:175CM—185CM; 女:163CM-175CM3、体重:[身高(cm)-110(cm)](kg)(1-10%)---[身高(cm)-110(cm)](kg)(1+10%).一、空乘专业现场报到时出示外语等级证书原件,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本科毕业生须取得英语四级证书且口语流利;2、专科毕业生须通过英语应用能力A级考试(相当于大学英语三级水平)或取得大学英语三级以上水平的英语证书,口语流利;3、日语专业毕业生须取得《日语能力测试3级》以上证书。二、空乘专业基本要求1、诚实,正派,品德高尚,热爱民航服务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有较强的安全保密意识和高度的工作责任心,无不良嗜好;2、做事认真严谨,思维敏捷,遇事灵活应变,有较好的团队意识和服务意识.3、年龄要求1: 18-25周岁,未婚未育, 性别不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第三条 民用航空主 管部门对全国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法律和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有关民用航空活动的规定、决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照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授权,监督管理各该地区的民用航空活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飞行机械人员、乘务员;2、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三十九条 本法所称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一)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飞行机械人员、乘务员;(二)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
第3种观点: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包括驾驶员、飞行机械人员、乘务员、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九条 本法所称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一)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飞行机械人员、乘务员;(二)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航空承运人的义务在航空运输中,航空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有在航空运输合同订立中的强制性承诺,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到约定地点以及按照约定的航班运送旅客、货物。在航空运输合同订立中的强制性承诺订立合同本应遵循自由意志原则,但为了衡平作为弱者的社会公众与往往处于垄断经营地位的公用单位的利益,各国法律常常对这类合同的自由订立方面进行干预。如我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承运人的强制性承诺义务也是公共航空运输中“公共”二字的题中应有之义。从实际情况看,只要消费者符合航空法中未被的情况,航空承运人不可以有自由承诺或不承诺的选择权利。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到约定地点航空运输期间是指将旅客或货物运送到目的地所需的时间;航空承运人在运输期间的适当履行,表现为其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期间履行其义务和在合理的期间履行运送义务两种情况。航空承运人不能在约定期间和合理期间履行运送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航空承运人还负有将客货安全运输到目的地的义务。如果非因法定的免责原因而造成客货损害的,航空承运人应承担相应责任。航空承运人不履行按约定地点运送客货义务,对客货造成损害的,应负担违约责任。同时,航空承运人将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后,还负有将货物交付给合同载明或指示交付收货人的义务。如果航空承运人交付对象错误,托运人运输目的落空,对造成的损失,承运人需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约定的航班运送旅客、货物所谓约定的航班,是指航空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航空运输凭证上所规定的航班;航班是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定期飞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航空人员应当接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和考核;经检查、考核合格的,方可继续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空勤人员还应当参加定期的紧急程序训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条 航空人员应当接受专门训练,经考核合格,取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照,方可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在取得执照前,还应当接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认可的体格检查单位的检查,并取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体格检查合格证书。第四十一条 空勤人员在执行飞行任务时,应当随身携带执照和体格检查合格证书,并接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查验。第四十二条 航空人员应当接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和考核;经检查、考核合格的,方可继续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空勤人员还应当参加定期的紧急程序训练。空勤人员间断飞行的时间超过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时限的,应当经过检查和考核;乘务员以外的空勤人员还应当经过带飞。经检查、考核、带飞合格的,方可继续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第2种观点: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包括驾驶员、飞行机械人员、乘务员、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九条 本法所称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一)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飞行机械人员、乘务员;(二)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航空承运人的义务在航空运输中,航空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有在航空运输合同订立中的强制性承诺,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到约定地点以及按照约定的航班运送旅客、货物。在航空运输合同订立中的强制性承诺订立合同本应遵循自由意志原则,但为了衡平作为弱者的社会公众与往往处于垄断经营地位的公用单位的利益,各国法律常常对这类合同的自由订立方面进行干预。如我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承运人的强制性承诺义务也是公共航空运输中“公共”二字的题中应有之义。从实际情况看,只要消费者符合航空法中未被的情况,航空承运人不可以有自由承诺或不承诺的选择权利。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到约定地点航空运输期间是指将旅客或货物运送到目的地所需的时间;航空承运人在运输期间的适当履行,表现为其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期间履行其义务和在合理的期间履行运送义务两种情况。航空承运人不能在约定期间和合理期间履行运送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航空承运人还负有将客货安全运输到目的地的义务。如果非因法定的免责原因而造成客货损害的,航空承运人应承担相应责任。航空承运人不履行按约定地点运送客货义务,对客货造成损害的,应负担违约责任。同时,航空承运人将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后,还负有将货物交付给合同载明或指示交付收货人的义务。如果航空承运人交付对象错误,托运人运输目的落空,对造成的损失,承运人需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约定的航班运送旅客、货物所谓约定的航班,是指航空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航空运输凭证上所规定的航班;航班是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定期飞行。
第3种观点: 1、民用航空器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取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照,可以参与民用航空相关的工作。其中,空勤人员还应当取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体格检查合格证书。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条规定,航空人员应当接受专门训练,经考核合格,取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照,方可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在取得执照前,还应当接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认可的体格检查单位的检查,并取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体格检查合格证书。一、民航飞行员体检有什么标准(一)身高在165-185厘米之间,体重52公斤以上,血压平静血压不超过18.4/11.7千帕(138/88毫米汞柱),视力裸眼视力在1.0以上,无色盲、色弱,无慢性鼻炎和鼻窦炎,嗅觉正常,听力正常,无脑膜炎、脑炎、肾炎、结核病或有哮喘及经常咳嗽,没有头痛、头昏、失的症状。(二)民航飞行员体检:1.眼科: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0.7。任何一眼裸眼近视力低于1.0。视野异常,色盲、色弱,夜盲治疗无效等,均不合格。眼及其附属器疾病治愈后遗有眼功能障碍可以确诊为不合格。2.嗅觉检查:被查者闭上眼睛,用右手食指压迫右侧鼻翼使右鼻孔闭塞。检查者任选一种药瓶,将药瓶口对准被查者左鼻孔,距离约1.5厘米,令被检查者用左侧鼻孔吸气辨认是何种气味。无法辨别者可确诊为不合格。3.听力检查:任何一耳低语音耳语听力低于5m,纯音听力图空气传导听力曲线在500、1000、2000Hz任一频率听力损失35dB或3000Hz频率听力损失50dB。可诊断为不合格。4.耳鼻喉科:耳气压功能不良治疗无效,中耳慢性进行性疾病,内耳疾病或眩晕症,晕机病治疗无效,影响功能的鼻、鼻窦慢性进行性疾病,影响功能且不易矫治的咽喉部慢性进行性疾病,影响功能的口腔及颞下颌关节慢性进行性疾病,以上检查结果均可诊断检查不合格。5.外科检查:身高男低于165厘米,体重男性52公斤以下,四肢残缺或身体有明显畸形可认为不合格。6.内科检查:血压平静血压超过18.4/11.7千帕(138/88毫米汞柱),有慢性胃肠病(经常心口痛、吐酸水或拉肚子),患过脑膜炎、脑炎、肾炎、结核病或有哮喘及经常咳嗽,经常头痛、头昏、失眠,经确诊可认为不合格。需要检查的人群:有意愿成为飞行员的人群。结果阳性可能疾病:色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