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保证金是指用于会计处理的各种保证金性质的存款以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这也是投资者在为证券市场上的证券购买融资时需要支付的自备资金。此外,现货金和外汇等金融市场也有保证金存款。保证金还指合同一方或双方以及第三方为保证合同履行而预留的金额。保证金的形式:另一方为保证实现其要求提供的保证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定金及其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 定金的成立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制度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建设前,建筑施工企业开立银行专用存款账户,按承建工程项目合同造价的规定比例存入资金,纳入该企业工资保证金专户统一管理。法律依据:《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问题,按照《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省《关于做好预防化解我省劳资纠纷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工程、内外装修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建设单位。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制度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建设前,建筑施工企业开立银行专用存款账户,按承建工程项目合同造价的规定比例存入资金,纳入该企业工资保证金专户统一管理。第四条 工资保证金主要用于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工资支付的诚信机制,完善工资支付监管制度,妥善调处建筑工地因欠薪引发的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维护工人合法权益。当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证金提取条件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知建筑施工企业和开立专用账户银行从该企业工资保证金专户中提取相应资金,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建设行政部门监督下,发放被欠薪工人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