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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航空的分类分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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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航空人员应当接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和考核;经检查、考核合格的,方可继续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空勤人员还应当参加定期的紧急程序训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条 航空人员应当接受专门训练,经考核合格,取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照,方可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在取得执照前,还应当接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认可的体格检查单位的检查,并取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体格检查合格证书。第四十一条 空勤人员在执行飞行任务时,应当随身携带执照和体格检查合格证书,并接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查验。第四十二条 航空人员应当接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和考核;经检查、考核合格的,方可继续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空勤人员还应当参加定期的紧急程序训练。空勤人员间断飞行的时间超过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时限的,应当经过检查和考核;乘务员以外的空勤人员还应当经过带飞。经检查、考核、带飞合格的,方可继续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飞行机械人员、乘务员;2、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三十九条 本法所称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一)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飞行机械人员、乘务员;(二)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

第3种观点: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包括驾驶员、飞行机械人员、乘务员、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九条 本法所称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一)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飞行机械人员、乘务员;(二)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航空承运人的义务在航空运输中,航空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有在航空运输合同订立中的强制性承诺,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到约定地点以及按照约定的航班运送旅客、货物。在航空运输合同订立中的强制性承诺订立合同本应遵循自由意志原则,但为了衡平作为弱者的社会公众与往往处于垄断经营地位的公用单位的利益,各国法律常常对这类合同的自由订立方面进行干预。如我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承运人的强制性承诺义务也是公共航空运输中“公共”二字的题中应有之义。从实际情况看,只要消费者符合航空法中未被的情况,航空承运人不可以有自由承诺或不承诺的选择权利。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到约定地点航空运输期间是指将旅客或货物运送到目的地所需的时间;航空承运人在运输期间的适当履行,表现为其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期间履行其义务和在合理的期间履行运送义务两种情况。航空承运人不能在约定期间和合理期间履行运送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航空承运人还负有将客货安全运输到目的地的义务。如果非因法定的免责原因而造成客货损害的,航空承运人应承担相应责任。航空承运人不履行按约定地点运送客货义务,对客货造成损害的,应负担违约责任。同时,航空承运人将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后,还负有将货物交付给合同载明或指示交付收货人的义务。如果航空承运人交付对象错误,托运人运输目的落空,对造成的损失,承运人需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约定的航班运送旅客、货物所谓约定的航班,是指航空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航空运输凭证上所规定的航班;航班是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定期飞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航空人员应当接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和考核;经检查、考核合格的,方可继续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空勤人员还应当参加定期的紧急程序训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条 航空人员应当接受专门训练,经考核合格,取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照,方可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在取得执照前,还应当接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认可的体格检查单位的检查,并取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体格检查合格证书。第四十一条 空勤人员在执行飞行任务时,应当随身携带执照和体格检查合格证书,并接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查验。第四十二条 航空人员应当接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和考核;经检查、考核合格的,方可继续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空勤人员还应当参加定期的紧急程序训练。空勤人员间断飞行的时间超过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时限的,应当经过检查和考核;乘务员以外的空勤人员还应当经过带飞。经检查、考核、带飞合格的,方可继续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第2种观点: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包括驾驶员、飞行机械人员、乘务员、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九条 本法所称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一)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飞行机械人员、乘务员;(二)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航空承运人的义务在航空运输中,航空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有在航空运输合同订立中的强制性承诺,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到约定地点以及按照约定的航班运送旅客、货物。在航空运输合同订立中的强制性承诺订立合同本应遵循自由意志原则,但为了衡平作为弱者的社会公众与往往处于垄断经营地位的公用单位的利益,各国法律常常对这类合同的自由订立方面进行干预。如我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承运人的强制性承诺义务也是公共航空运输中“公共”二字的题中应有之义。从实际情况看,只要消费者符合航空法中未被的情况,航空承运人不可以有自由承诺或不承诺的选择权利。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到约定地点航空运输期间是指将旅客或货物运送到目的地所需的时间;航空承运人在运输期间的适当履行,表现为其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期间履行其义务和在合理的期间履行运送义务两种情况。航空承运人不能在约定期间和合理期间履行运送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航空承运人还负有将客货安全运输到目的地的义务。如果非因法定的免责原因而造成客货损害的,航空承运人应承担相应责任。航空承运人不履行按约定地点运送客货义务,对客货造成损害的,应负担违约责任。同时,航空承运人将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后,还负有将货物交付给合同载明或指示交付收货人的义务。如果航空承运人交付对象错误,托运人运输目的落空,对造成的损失,承运人需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约定的航班运送旅客、货物所谓约定的航班,是指航空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航空运输凭证上所规定的航班;航班是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定期飞行。

第3种观点: 1、飞机在飞行前,需空勤人员要随身携带执照和体格检查合格证书,并接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查验。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条航空人员应当接受专门训练,经考核合格,取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照,方可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在取得执照前,还应当接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认可的体格检查单位的检查,并取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体格检查合格证书。第四十一条空勤人员在执行飞行任务时,应当随身携带执照和体格检查合格证书,并接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查验。一、机长的职责和权利有哪些1、航空器在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由机长统一负责;2、航空安全员在机长领导下,承担安全保卫的具体工作;3、机长、航空安全员和机组其他成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机长在执行职务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力:1、航空器起飞前,发现有关方面对航空器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安全措施的,拒绝起飞;2、在航空器飞行中,对扰乱航空器内秩序,干扰机组人员正常工作而不听劝阻的人,采取必要的管束措施;3、在航空器飞行中,对劫持、破坏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采取必要的措施;4、在航空器飞行中遇到特殊情况时,对航空器的处置作最后决定。事实上,除了上述的职责之外,机长应当根据航路上的天气和地形,安全地完成飞行,负责加足油,根据装箱信息监督货物恰当系紧,并根据操作手册负责航空的运作,此外机长还应当承担他与公司签订的合同规定职责。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航空人员应当接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和考核;经检查、考核合格的,方可继续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空勤人员还应当参加定期的紧急程序训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条 航空人员应当接受专门训练,经考核合格,取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照,方可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在取得执照前,还应当接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认可的体格检查单位的检查,并取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体格检查合格证书。第四十一条 空勤人员在执行飞行任务时,应当随身携带执照和体格检查合格证书,并接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查验。第四十二条 航空人员应当接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和考核;经检查、考核合格的,方可继续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空勤人员还应当参加定期的紧急程序训练。空勤人员间断飞行的时间超过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时限的,应当经过检查和考核;乘务员以外的空勤人员还应当经过带飞。经检查、考核、带飞合格的,方可继续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第1种观点: 中国民用航空乘务员体检标准:1、五官端正,体格健康;2、身高:男:175CM—185CM; 女:163CM-175CM3、体重:[身高(cm)-110(cm)](kg)(1-10%)---[身高(cm)-110(cm)](kg)(1+10%).一、空乘专业现场报到时出示外语等级证书原件,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本科毕业生须取得英语四级证书且口语流利;2、专科毕业生须通过英语应用能力A级考试(相当于大学英语三级水平)或取得大学英语三级以上水平的英语证书,口语流利;3、日语专业毕业生须取得《日语能力测试3级》以上证书。二、空乘专业基本要求1、诚实,正派,品德高尚,热爱民航服务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有较强的安全保密意识和高度的工作责任心,无不良嗜好;2、做事认真严谨,思维敏捷,遇事灵活应变,有较好的团队意识和服务意识.3、年龄要求1: 18-25周岁,未婚未育, 性别不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第三条 民用航空主 管部门对全国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法律和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有关民用航空活动的规定、决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照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授权,监督管理各该地区的民用航空活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飞行机械人员、乘务员;2、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三十九条 本法所称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一)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飞行机械人员、乘务员;(二)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

第3种观点: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包括驾驶员、飞行机械人员、乘务员、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九条 本法所称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一)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飞行机械人员、乘务员;(二)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航空承运人的义务在航空运输中,航空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有在航空运输合同订立中的强制性承诺,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到约定地点以及按照约定的航班运送旅客、货物。在航空运输合同订立中的强制性承诺订立合同本应遵循自由意志原则,但为了衡平作为弱者的社会公众与往往处于垄断经营地位的公用单位的利益,各国法律常常对这类合同的自由订立方面进行干预。如我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承运人的强制性承诺义务也是公共航空运输中“公共”二字的题中应有之义。从实际情况看,只要消费者符合航空法中未被的情况,航空承运人不可以有自由承诺或不承诺的选择权利。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到约定地点航空运输期间是指将旅客或货物运送到目的地所需的时间;航空承运人在运输期间的适当履行,表现为其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期间履行其义务和在合理的期间履行运送义务两种情况。航空承运人不能在约定期间和合理期间履行运送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航空承运人还负有将客货安全运输到目的地的义务。如果非因法定的免责原因而造成客货损害的,航空承运人应承担相应责任。航空承运人不履行按约定地点运送客货义务,对客货造成损害的,应负担违约责任。同时,航空承运人将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后,还负有将货物交付给合同载明或指示交付收货人的义务。如果航空承运人交付对象错误,托运人运输目的落空,对造成的损失,承运人需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约定的航班运送旅客、货物所谓约定的航班,是指航空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航空运输凭证上所规定的航班;航班是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定期飞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航空人员应当接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和考核;经检查、考核合格的,方可继续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空勤人员还应当参加定期的紧急程序训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条 航空人员应当接受专门训练,经考核合格,取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照,方可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在取得执照前,还应当接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认可的体格检查单位的检查,并取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体格检查合格证书。第四十一条 空勤人员在执行飞行任务时,应当随身携带执照和体格检查合格证书,并接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查验。第四十二条 航空人员应当接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和考核;经检查、考核合格的,方可继续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空勤人员还应当参加定期的紧急程序训练。空勤人员间断飞行的时间超过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时限的,应当经过检查和考核;乘务员以外的空勤人员还应当经过带飞。经检查、考核、带飞合格的,方可继续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第2种观点: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包括驾驶员、飞行机械人员、乘务员、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九条 本法所称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一)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飞行机械人员、乘务员;(二)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航空承运人的义务在航空运输中,航空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有在航空运输合同订立中的强制性承诺,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到约定地点以及按照约定的航班运送旅客、货物。在航空运输合同订立中的强制性承诺订立合同本应遵循自由意志原则,但为了衡平作为弱者的社会公众与往往处于垄断经营地位的公用单位的利益,各国法律常常对这类合同的自由订立方面进行干预。如我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承运人的强制性承诺义务也是公共航空运输中“公共”二字的题中应有之义。从实际情况看,只要消费者符合航空法中未被的情况,航空承运人不可以有自由承诺或不承诺的选择权利。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到约定地点航空运输期间是指将旅客或货物运送到目的地所需的时间;航空承运人在运输期间的适当履行,表现为其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期间履行其义务和在合理的期间履行运送义务两种情况。航空承运人不能在约定期间和合理期间履行运送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航空承运人还负有将客货安全运输到目的地的义务。如果非因法定的免责原因而造成客货损害的,航空承运人应承担相应责任。航空承运人不履行按约定地点运送客货义务,对客货造成损害的,应负担违约责任。同时,航空承运人将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后,还负有将货物交付给合同载明或指示交付收货人的义务。如果航空承运人交付对象错误,托运人运输目的落空,对造成的损失,承运人需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约定的航班运送旅客、货物所谓约定的航班,是指航空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航空运输凭证上所规定的航班;航班是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定期飞行。

第3种观点: 1、民用航空器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取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照,可以参与民用航空相关的工作。其中,空勤人员还应当取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体格检查合格证书。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条规定,航空人员应当接受专门训练,经考核合格,取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照,方可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在取得执照前,还应当接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认可的体格检查单位的检查,并取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体格检查合格证书。一、民航飞行员体检有什么标准(一)身高在165-185厘米之间,体重52公斤以上,血压平静血压不超过18.4/11.7千帕(138/88毫米汞柱),视力裸眼视力在1.0以上,无色盲、色弱,无慢性鼻炎和鼻窦炎,嗅觉正常,听力正常,无脑膜炎、脑炎、肾炎、结核病或有哮喘及经常咳嗽,没有头痛、头昏、失的症状。(二)民航飞行员体检:1.眼科: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0.7。任何一眼裸眼近视力低于1.0。视野异常,色盲、色弱,夜盲治疗无效等,均不合格。眼及其附属器疾病治愈后遗有眼功能障碍可以确诊为不合格。2.嗅觉检查:被查者闭上眼睛,用右手食指压迫右侧鼻翼使右鼻孔闭塞。检查者任选一种药瓶,将药瓶口对准被查者左鼻孔,距离约1.5厘米,令被检查者用左侧鼻孔吸气辨认是何种气味。无法辨别者可确诊为不合格。3.听力检查:任何一耳低语音耳语听力低于5m,纯音听力图空气传导听力曲线在500、1000、2000Hz任一频率听力损失35dB或3000Hz频率听力损失50dB。可诊断为不合格。4.耳鼻喉科:耳气压功能不良治疗无效,中耳慢性进行性疾病,内耳疾病或眩晕症,晕机病治疗无效,影响功能的鼻、鼻窦慢性进行性疾病,影响功能且不易矫治的咽喉部慢性进行性疾病,影响功能的口腔及颞下颌关节慢性进行性疾病,以上检查结果均可诊断检查不合格。5.外科检查:身高男低于165厘米,体重男性52公斤以下,四肢残缺或身体有明显畸形可认为不合格。6.内科检查:血压平静血压超过18.4/11.7千帕(138/88毫米汞柱),有慢性胃肠病(经常心口痛、吐酸水或拉肚子),患过脑膜炎、脑炎、肾炎、结核病或有哮喘及经常咳嗽,经常头痛、头昏、失眠,经确诊可认为不合格。需要检查的人群:有意愿成为飞行员的人群。结果阳性可能疾病:色盲。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背着一方借钱用于共同生活的,为共同债务。背着一方借钱,未用于共同生活,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财产所得归各自所有的,为个人债务,否则为共同债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具体需要咨询公积金中心。一般义务兵阶段是没有住房补贴的,如果是士官退伍的,并确定自己已经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1、登录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查询,需要身份证号码或个人公积金账号;2、拨打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查询(区号12329)3、凭身份证或公积金联名卡到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4、到退伍前所在的财务部门查询。扩展资料: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义务兵退出现役,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出现役义务兵就业享受国家扶持优惠。义务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在国家规定的年限内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享受国家发给的助学金。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办理。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退出现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和地方各级共同负担。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外地买的养老保险,可以转回老家去。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1种观点: 中国民用航空乘务员体检标准:1、五官端正,体格健康;2、身高:男:175CM—185CM; 女:163CM-175CM3、体重:[身高(cm)-110(cm)](kg)(1-10%)---[身高(cm)-110(cm)](kg)(1+10%).一、空乘专业现场报到时出示外语等级证书原件,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本科毕业生须取得英语四级证书且口语流利;2、专科毕业生须通过英语应用能力A级考试(相当于大学英语三级水平)或取得大学英语三级以上水平的英语证书,口语流利;3、日语专业毕业生须取得《日语能力测试3级》以上证书。二、空乘专业基本要求1、诚实,正派,品德高尚,热爱民航服务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有较强的安全保密意识和高度的工作责任心,无不良嗜好;2、做事认真严谨,思维敏捷,遇事灵活应变,有较好的团队意识和服务意识.3、年龄要求1: 18-25周岁,未婚未育, 性别不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第三条 民用航空主 管部门对全国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法律和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有关民用航空活动的规定、决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照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授权,监督管理各该地区的民用航空活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制定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体检鉴定程序要求和体检合格证的管理规定,负责全国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和管理工作。(2)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办理本地区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申请、审查、颁发和管理工作,对本地区体检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3)民航局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疑难或者特殊病例的体检鉴定、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体检鉴定(以下称特许颁证体检鉴定)、体检鉴定标准和专业技术研究等任务,对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实施技术支持、指导,并受民航局委托对体检鉴定机构进行技术检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杂音;(二)频发期前收缩;(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第三条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体检标准符合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布的CCAR67FS乘务员体检标准,请特别注意:1、无 “X”形腿、“O”形腿、无四环素牙、纹身等形体特征;2、身体裸露部分无疤痕,无传染性疾病、无腋臭;3、无口吃,无晕车、晕船史;4、无慢性病史、无精神病家庭史、无遗传病史、无癫痫病史;5、无久治不愈的皮肤病,无骨与关节疾病或畸形;6、无肝炎或肝脾肿大,HBsAg阴性。(二)政审最低要求1、未受到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处罚;2、未正在被国家机关侦察、起诉、审判;3、无其他严重违法行为;4、未参加非法组织;5、现实表现良好,品行端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一条 空勤人员在执行飞行任务时,应当随身携带执照和体格检查合格证书,并接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查验。第四十二条 航空人员应当接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和考核;经检查、考核合格的,方可继续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空勤人员还应当参加定期的紧急程序训练。空勤人员间断飞行的时间超过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时限的,应当经过检查和考核;乘务员以外的空勤人员还应当经过带飞。经检查、考核、带飞合格的,方可继续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第1种观点: 应当对机舱内事故的处置与事故发生时的判断有果断、正确、理智的反应,并且应当对于飞机内人员的安全保障要担负起责任。机长权力更大。主要有如下方面:一、最高指挥权:航空器所载人员中,最高指挥权只能归属一人,机上的一切活动都在他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这个人就是责任机长。基于保护民用航空器极其所载人员和财产安全的极端重要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都明确了机长的最高指挥权和领导权威,以便其履行对机上人员的管理,以及民用航空器的操作和应急处置等具体职责。《民用航空法》明确规定了这一指挥权的对象,即机上所载所有人员,包括机组人员和其他随机工作人员、机上所载旅客。无论在正常运行过程中,还是遇险活紧急情况下,机长在其权值范围内所下命令,上述人员都应严格执行。二、最终决定权: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的有关规定,机的最终决定权主要体现在起飞决定权。《民用航空法》第45条明确规定:“飞行前机长应对民用航空器实施必要的检查,未经检查不得起飞。机长发现民用航空器、机场、气象条件等不符合规定,不能保证飞行安全的,有权拒绝起飞。”航空器处置权。《民用航空法》第46条明确规定:“飞行中,遇到特殊情况时,为保证民用航空器及其所在人员的安全,机长有权对民用航空器做出处置。”这里所指对民用航空器做出的处置,是指在事先没有计划安排得情况下,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进行诸如中断起飞、实施复飞、改变航向、迫降等特殊情况的处理。机组人员决定权。《民用航空法》第47条明确规定:“机长发现机组人员不适宜执行飞行任务的,为保障飞行安全,有权作出调整。”这里所指不适宜执行飞行任务,主要指由于理论知识、飞行技术、飞行作风以及生理健康和心理状况等不适宜执行此此次航班飞行任务的情况。三、治安管理权: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机长的职责包括对飞行中任何破坏民用航空器、扰乱民用航空器内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及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有权采取必要的适当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五条飞行前机长应对民用航空器实施必要的检查,未经检查不得起飞。机长发现民用航空器、机场、气象条件等不符合规定,不能保证飞行安全的,有权拒绝起飞。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空间论;这种观点从自然科学的角度出发以航空器上升的最高高度为标准、以大气构成未确定标准。(二)功能论;根据航空器的功能来确定其所适用的法律,以人类活动的性质作为决定法律地位的标准。(三)不主张定界;这种观点对“空间论”和“功能论”都存在异议,认为既然承认了空气空间之外的外层空间的存在,就说明领土上空的国家主权是有限的,因此也没有必要划定界限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七条 下列民用航空器应当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民用航空器;(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其机构设置、人员组成和中方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应当符合行规的规定;(三)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准予登记的其他民用航空器。自境外租赁的民用航空器,承租人符合前款规定,该民用航空器的机组人员由承租人配备的,可以申请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是必须先予注销该民用航空器原国籍登记。

第1种观点: 航空运输的主要类别如下:1、班机运输;具有固定开航时间、航线和停靠航站的飞机。通常为客货混合型飞机,货舱容量较小,但由于航期固定,有利于客户安排鲜活商品或急需商品的运送,所以运价较贵;2、集中托运;采用班机或包机运输方式,将若干批次的货物集中起来,作为单一批次向航空公司办理托运。填写一份总运单送至同一目的地,然后由其委托当地的代理人负责分发给各个实际收货人。这种托运方式,可降低运费,是航空货运代理的主要业务之一;3、包机运输;指航空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费率,将整架飞机租给一个或若干个包机人,从一个或几个航空站装运货物至指定目的地。包机运输适合于俄罗斯空运的大宗货物运输,费率较低,但运送时间相比其他两种方式要长些。法律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据职责对全国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2种观点: 航空运单主要分为两大类:(一)航空主运单凡由**运输公司签发的航空运单就称为主运单。它是**运输公司据以办理货物运输和交付的依据,是航空公司和托运人订立的运输合同,每一批航空运输的货物都有自己相对应的航空主运单。(二)航空分运单集中托运人在办理集中托运业务时签发的航空运单被称作航空分运单。在集中托运的情况下,除了**运输公司签发主运单外,集中托运人还要签发航空分运单。在这中间,航空分运单作为集中托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合同双方分别为货A、B和集中托运人;而航空主运单作为**运输公司与集中托运人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则为集中托运人和**运输公司。货主与**运输公司没有直接的契约关系。不仅如此,由于在起运地货物由集中托运人将货物交付**运输公司,在目的地由集中托运人或其代理从**运输公司处提取货物,再转交给收货人,因而货主与**运输公司也没有直接的货物交接关系。三、航空运单的内容航空运单与海运提单类似也有正面、背面条款之分,不同的航空公司也会有自己独特的航空运单格式。所不同的是,航运公司的海运提单可能干差万别,但各航空公司所使用的航空运单则大多借鉴IATA所推荐的标准格式,差别并不大。所以我们这里只介绍这种标准格式,也称中性运单。下面就有关需要填写的栏目说明如下:1.始发站机场:需填写IATA统一制定的始发站机场或城市的三字代码,这一栏应该和11栏相一致。1A:IATA统一编制的航空公司代码,如我国的国际航空公司的代码就是999;1B:运单号。2.发货人姓名、住址:填写发货人姓名、地址、所在国家及联络方法。3.发货人账号:只在必要时填写。4.收货人姓名、住址:应填写收货人姓名、地址、所在国家及联络方法。与海运提单不同,因为空运单不可转让,所以“凭指示”之类的字样不得出现。5.收货人账号:同3栏一样只在必要时填写。6.承运人代理的名称和所在城市。7.代理人的IATA代号。8.代理人账号。9.始发站机场及所要求的航线:这里的始发站应与1栏填写的相一致。10.支付信息:此栏只有在采用特殊付款方式时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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