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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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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株洲用人单位职工在职期间生育、节育等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费用;

(三)采取除外用避孕工具以外的其他避孕措施的费用;

(四)实施绝育、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的费用;

(五)治疗因本条第(一)至第(四)项所规定的措施而产生的并发症的费用。用人单位职工因生育、终止妊娠由施行手术的单位承担并发症医疗费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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